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02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德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取,湖南省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19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