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04财保1号
申请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生活艺术城12栋1009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19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24303020804S2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蒋 英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