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0执监9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0100711111030N,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住辽阳县。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辽1004执610号。
该案件自立案执行至今尚未执结,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辽10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由辽阳市太子区人民法院执行。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到辽阳市太子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