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叠安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民终2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叠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G区B16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叠安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7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叠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9元,减半收取2514.5元,由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