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6702号 原告: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