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6702号
原告: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