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0执异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4)辽10执恢2号划拨税款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通知书所涉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