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54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1执13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谢集街道北首79号。
法定代表人:经有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58号。
法定代表人:单秋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苏108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0000元以及利息(本金56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因被执行人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81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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