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财保56号
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赵桥村。
法定代表人:汤贵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谢集街道北首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仪征市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仪征市兴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