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泓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210号之二
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4976128U。
法定代表人:崔长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官,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47144D。
法定代表人:刘强。
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政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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