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泓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616号
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497xxxxx。
法定代表人:崔长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官,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轶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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