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执恢2114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211室)。组织机构代码:55497612-8
法定代表人:崔长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芳,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姜窑村(村委会一楼101-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94419481
法定代表人:王成宝,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4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4106714.35元及利息、诉讼费51615元、执行费43983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大郑镇姜窑村于林屯农业园区的46各大棚(其中成品16个、半成品30个)、两栋二层楼房、一栋二层轻钢彩板房及农业园区内上述建筑物所占用的3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上述查封财产暂时不宜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美
执行员 丛长庆
执行员 张瑞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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