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龙口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政府办公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崔长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伟,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龙口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于冬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龙口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辽028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2459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办公楼、厂房、门房等,但因上述房屋均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信息,故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馨
审判员 董文革
审判员 姜胜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