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

大***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异44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2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4976128U
法定代表人:崔长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波,系庄河市诚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大郑镇姜窑村(村委会一楼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944194810
法定代表人:王成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成宝,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71××××××××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56××××××××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贵君,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84××××××××
被申请人:李达,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8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大连润亿众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即被申请人王成宝、***、孙贵君、李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隋晓丽
审判员  孙雪梅
审判员  张维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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