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1民初5261号
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轴承产业园区西安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瓦房店市洪德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庄河市。
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矫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