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庄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
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山南头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佟寅、X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原告承包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装饰、安装部分工程。原告于同年3月份开工,9月份竣工。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对5、6、11、12、13号楼进行结算,支付了12376238元工程款,因5、6、11、12、13号楼的总造价为2002689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7650652元拖延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765065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2015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我公司于2013年在黑岛镇开发3.6万平方米鸿福园小区,并与工程承包人XXX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承包5#、6#、11#、12#、13#共5栋楼13917.53平方米和坡屋顶1406.10平方米,合计15323.63平方米,工程单价为1280元每平方米,工程总价19614246.40元。我方严格按照所签订协议核定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支付,工程付款方式中约定,本工程按40%现金、60%商品房比例支付合同总价。我方已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现金774.8万元,房屋抵顶工程款495万元(17套,已扣除卓悦4套1120919元)。我方还应扣除款项金额为481.4万元,包括税款1172997.25元、***490356.16元、电气弱电1141237.46元、材料检测费72239元、价调基金23699元、交易费6274.50元、伤害险17865元、鑫兴混凝土1483790元、门款202019.60元、水电费3000元(预计)、砖174132元。扣除上述款项,我方还欠原告工程款2100035.43元。上述款项还应扣除我公司为XXX在新农村公司作担保100万元及5#、6#楼***已做基础工程款38万元,所以我公司还欠原告工程款72万元。而且协议中约定于2013年3月10日开工、2013年8月30日竣工。在工程管理、工程确认中约定,乙方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工期完工,则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而乙方未能在规定竣工工期完工。到2014年春节过后,乙方只剩很少几个人施工,工程没干完,就自行撤离工地现场,工程部再三催告不予理睬。而且应该维修的地方不维修,给甲方销售带来极坏的影响。至今工期已经拖延22个月。综上,我方主张严格履行协议责任,要求原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30万元,并声明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我方不予工程结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内容为:“第一部分甲方: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针对庄河市工程实际情况,……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签订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招标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与本协议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工程。工程地点:庄河市黑岛镇。施工范围:土建、装饰、电气、采暖、给排水、通风、消防、图纸设计与图纸会审变更的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一)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施工,施工范围包括:1、土建部分:土方工程(包括挖运土、基坑、基槽清理、边坡支护、回填土)、地基处理、独立基础、基础梁工程、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楼地面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地下室防水、厨卫防水等。2、装饰工程:外墙真石漆、贴砖、室内卧室、客厅、餐厅的墙水泥砂浆压平(卫生间、厨房、阳台抹水泥砂浆压平搓麻面),楼梯间墙贴砖、顶棚为大白、踏步、缓步台为花岗岩,除卫生间外的顶棚为刮浆,屋面瓦,地面压光,塑钢窗,各种门安装等。3、安装工程:建筑主体的给排水、采暖及强电工程的施工,弱电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智能)的预埋管路的敷设及预埋箱、盒的施工。室内地热采暖工程的施工,给水管线采用地埋PVC明槽铺设到位。消防工程预埋管路及箱盒的施工,自动喷洒工程施工,消防部分不含设备、含消防水箱及设备安装人工费、消火栓管线预埋及箱体安装等。下列项目或主材为甲控:详见附表一。(二)甲委工程。通讯工程的穿线、有线电视工程的穿线、智能工程的穿线;单元门、进户门、底层商铺门窗、车库门、阳台铁栏、楼梯扶手工程为甲方指定单位施工,乙方负责管理。甲委工程不包含在此次报价中,配合费含在本次报价中。三、协议工期。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3月10日,主体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架体拆除完毕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30日。(以质检站对单体工程验收合格、乙方办理完毕《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工程造价。(一)所有楼工程造价。1、根据工程承包范围及质量标准,本工程造价为:……5#、6#楼框架建筑面积为6658.5㎡,平方米包干价为¥1280元……。总价约为8522880元,……。11#楼框架建筑面积为1582.5㎡,平方米包干价为¥1280元……总价约为”2025600元,……。12#、13#楼框架筑面积为5700㎡,平方米包干价为¥1280元……。总价约为7296000元,……。2、平方米包干价包含安全文明施工及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倒运费、残土排放费、总包单位管理费、甲委工程配合费、风险系数、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第二部分……第五章工程造价一、工程计价形式:平方米包干价见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五条的规定,乙方需提供有效的建安发票。……四、按国家规定由乙方交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交纳,本次发包平方米包干价中不含安措费,待安措费回返时,返至施工单位账户。……第九章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一、工程付款方式本工程按40%现金、60%商品房比例支付合同总价款。(一)现金总造价部分给付方式:现金总造价部分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为便于支付工程款暂按平方米包干价(具体见《协议书》第五条)×40%(元/㎡)控制付款。1、主体二层完工后付合同暂定现金总造价的10%;……2、主体封顶后付合同暂定现金总造价的40%;3、主体内外墙抹灰施工完毕后付合同暂定总造价的20%;4、外墙保温施工完毕后付合同暂定现金总造价的20%;5、工程全部竣工经质检站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暂定现金总造价的10%。(二)商品楼的给付比例、销售及销售资金的使用:(1)给承包人的商品楼按工程合同价款60%划定,取得形式为抓阄认定。……(三)1、结算完成后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2.5%),其余款项在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付给施工单位,***在第二年保修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2、所有变更及签证费用在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为***。……五、施工临时水、电费用由乙方负担;地基土检测费由甲方代付,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材料检测费由乙方支付。……第十二章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一、竣工验收以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二、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甲方在三天内批复乙方工程核验申请,乙方协助甲方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被告虽提出反诉,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双方(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1、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了《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合同约定2013年8月30日竣工,因乙方工程增项的客观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在约定时间交付案涉楼房。2、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将案涉的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小区的5号、6号、11号、12号、13号楼进行交接,并且乙方同意接受该案涉的5号、6号、11号、12号、13号5幢楼房。……”。被告陈述因鸿福园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没有完全建完,且无资金向相关部门交纳竣工验收费用1000多万元,故质检站及监理部门没有对案涉小区进行竣工验收。
原、被告于诉讼中经协商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一、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前给付原告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小区5号、6号、11号、12号、13号楼工程价款765万元。二、原告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小区5号、6号、11号、12号、13号楼工程价款余额及利息,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三、诉讼费65356元,由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资质证书、现场签证单、协议书、调解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与被告签订的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关于原告要求就其施工的5、6、11、12、13号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竣工的原因有二:一是,被告陈述鸿福园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没有完全建完,且其公司无资金向相关部门交纳竣工验收费用1000多万元,故质检站及监理部门没有对案涉小区进行竣工验收;二是,被告发包的工程存在增项工程,所以案涉工程现仍未竣工的原因均非原告所致,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虽现案涉工程仍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根据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交的双方于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表明被告于当日已经接收原告施工的案涉五栋楼的相关工程,双方关于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履行,而终止履行系被告原因所致,故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终止履行之日(即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对原告要求对其承建的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小区案涉5栋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大连春宇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的工程款765万元就庄河市黑岛鸿福园小区5、6、11、12、13号楼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晓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成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任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