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久耐特机械制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892号
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中、***,辽宁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久耐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久耐特机械制造公司、第三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