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财保2号

申请人: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创业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50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范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3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建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