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民初332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耀,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创业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中,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寿街72-13号。
法定代表人:薛殿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丽,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家安,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茂栋,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徐茂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计2,539元,公告费520元,共计3,05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殷桂红
人民陪审员 石 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