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赖茂盛,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茂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福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