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春,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年新,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太湖山路与褒禅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冯学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80元、含山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73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齐 萍
审 判 员  范秀媛
审 判 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曼
书 记 员  杨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