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786号之一
原告:黄山腾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解春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总经理。
被告: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董事长。
原告黄山腾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黄山腾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腾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腾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黄山腾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