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7民初230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04402512(1-2)。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