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案报告
(2024)皖1221执887号
申请人: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221民初90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载明: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存款********.83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该案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执行案件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范围财产进行查控。已冻结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109004.15元,期限为一年。措施开始日期: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或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案民事裁定书未载明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明确信息或具体线索,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需另行裁定载明。该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表
(2024)皖1221执887号
原审案号
(2024)皖1221民初90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
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
结果
该案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执行案件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范围财产进行查控。已冻结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109004.15元,期限为一年。措施开始日期: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或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移送人
***
移送时间
2024.7.23
接收人
接收时间
2024.7.23
备注
***ivstyle='text-align:center'>
原审案号
(2024)皖1221民初90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
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
结果
该案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执行案件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范围财产进行查控。已冻结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109004.15元,期限为一年。措施开始日期: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或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移送人
***
移送时间
2024.7.23
接收人
接收时间
2024.7.23
备注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表
(2024)皖1221执887号
原审案号
(2024)皖1221民初90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人
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
结果
该案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执行案件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范围财产进行查控。已冻结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109004.15元,期限为一年。措施开始日期: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或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移送人
***
移送时间
2024.7.23
接收人
接收时间
2024.7.23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