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

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辽宁北辰窗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503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环球街(环球商场三号楼四楼),联系电话130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执行人辽宁北辰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开发区,联系电话138XX****XX
法定代表人:奈某
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申请辽宁北辰窗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民初776号;(2018)辽0503民初11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民初776号;(2018)辽0503民初111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孟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