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504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环球商场13栋4层。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永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3,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8号3-2-7。
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100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447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本溪环球五交化有限公司同意和解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和解终结执行,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504民初3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国芳
审判员 张义强
审判员 李 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