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温氏农牧有限公司、北票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民终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大三家镇兴隆沟村2-1A。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红,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超,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大三家镇大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赵忠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票**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票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票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工人工资方面损失的证据仅为施工日记,实际给付工资的数额不清。北票**农牧有限公司提交的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包含增加工程项目,该表标注的时间是2019年1月5日,北票市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加工程的费用计算书的时间没有记载,是在上述报表之前还是之后应予查明,涉及是否重复计算问题。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票**农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姜永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多
(法官助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