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速某某石业有限公司与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26344号
申请人深圳市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思思,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伟。
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3692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213692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云浮威洋石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369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