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执异50号
申请人:***,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街城北村综合楼B座010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你院执行的(2018)辽1382执33号案件,因我与**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公司同意将该案全部剩余债权及利息转让给我,故要求变更其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辽1382执33号,此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后于2019年1月24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辽1382执恢24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一、同意**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2执33号案件,全部剩余债权转让给***所有;二、由源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通知债务人。2021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1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8)辽1382执3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