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市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市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街道东五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宏建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宏建小区1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鑫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小城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辽1382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810853.0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82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