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翔宇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翔宇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盛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铁男,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翔宇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理由如下:1、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再审申请人已将误工损失明细详细说明,但原审判决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予以支持。2、双方合同约定以外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已经双方签字认可,也已经计算清楚,原审判决没有认定。3、关于防水问题,涉案工程是再审申请人以整体包干形式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因此,原材料就不能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因当时施工期已接近冬季,按照建筑规则不能进行防水施工导致质量不合格。后期被申请人又自行再次做了防水,被申请人提供的防水材料人工数据再审申请人无法接受,本地区建筑市场价格每平方米10-15元,而被申请人出具的价格是按照建筑行业最高标准计算的,显然违背了平米包干的和项计算原则。
翔宇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关于防水工程,该项工程是因再审申请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被申请人对该项工程返工。关于维修价格,包干价自然要低于单个项目的施工费用,因为包干价是结合多项施工计算利润点的,而厂房维修只是单个项目,任何施工单位都不可能包干价格亏本操作,原审判决依据预算员***制作的预算表所列对厂房防水施工费予以认定,此表即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提供的工程预算书中的一部分,因此原审法院以此认定防水维修费用公平公正。另外,再审申请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依法上诉,其放弃了此项权利,证明其接受了原审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增项工程预算”及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做“防水预算”均是在这两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做出的。原审判决依据上述“增项工程预算”认定了增项工程费用,双方并无异议。而再审申请人已于起诉前就收到了被申请人单位制作的重做“防水预算”,且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申请对该防水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同时其认可被申请人重做了防水,故原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做“防水预算”认定重做防水费用也无不妥。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误工损失及其他增项工程费用问题,因其在一审法院重审时并没有提出该项请求,故一审法院没有审理是正确的。
综上,盛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茸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