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451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男,1965年8月18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彭来群,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女,1973年11月12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树田,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被告: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六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瑞芳。
本院审理原告***、***、彭来群、***诉被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来群、***回对被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