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3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闯,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杰,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二审中,上诉人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传旺和张学志参加诉讼,故应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石丽萍
审 判 员 张卫东
审 判 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文 涛
书 记 员 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