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450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田,系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2109005613562696。
被告: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阜蒙县沙拉镇六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瑞芳,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210900MA0UR4WN4W。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万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