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451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女,1977年2月2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李永强,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田,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公司经理。
被告: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阜蒙县沙拉镇六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瑞芳,系公司经理。
原告**、***、李永强诉被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李永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对被告阜新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欣香地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5.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一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