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日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营口日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1735号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大街3号。
负责人:师芸,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宇,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日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火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兴,辽宁隆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英杰,女。
被告:高泽利,男。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被告营口日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英杰、高泽利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审判员  刘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