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4民初3279号
原告:营口日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鲅鱼圈区熊岳镇火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大街3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日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日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