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民初6557号之一
原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
法定代表人:吴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恒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滨湖分场泰和雅文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陈才献,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第三人:熊少南,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第三人:彭寿康,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泰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才献、第三人熊少南、第三人彭寿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2018年12月11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2018)鄂0116民初655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武汉恒泰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
2019年1月21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2018)鄂0116民初6557号民事裁定,一、驳回原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陈才献、熊少南、彭寿康的起诉。
2019年3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鄂01民终414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5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6月18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0116民初3736号案件立案受理。2020年9月16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2019)鄂0116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第三人陈才献、第三人熊少南、第三人彭寿康第三人之诉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3月23日,被告武汉恒泰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原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泰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才献、第三人熊少南、第三人彭寿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恒泰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武汉恒泰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谈力
书记员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