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6执保64号
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曲振尊。
被申请人:河北谊丰轮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1126执保64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