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鄂1182行审102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MB02451551。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工业园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65463R。
法定代表人:徐弘。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综行执罚决字[2019]第19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夏少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