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02执13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赤壁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5127W。
法定代表人:占良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819791XJ。
法定代表人:杨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九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1102民初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8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九环电器有限公司租金及利息合计59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350。但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18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出(2018)鄂1102执138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收取的售房款603350元进行冻结。
三、2018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8)鄂1102执13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余额进行冻结。
四、2018年11月8日,本院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通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九环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的售房款603350元。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未满足第二期付款条件,应付的售房款不能清偿。
五、2018年4月18日,本院前往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三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8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8)鄂1102执13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台车辆进行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无法拍卖处置。
本院三次在人民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其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车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湖北三清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九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九环电器有限公司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北九环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