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长青建材汉川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4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大长青建材汉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长兴铺村511号。
法定代表人:彭礼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袁杨路6号配送中心302铺。
法定代表人:郑兴艳,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大长青建材汉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汉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汉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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