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袁杨路6号配送中心302铺。
法定代表人:郑兴艳。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玉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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