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耀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民初406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袁杨路6号配送中心302铺。
法定代表人:郑兴艳,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557024464J。
被告:***,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耿新平
审判员  郭建岭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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