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2民初385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胡修生,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阳县水务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解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卫法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