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执3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朱X,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但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XX、***与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XX、***工程款542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权和车辆。线下调查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北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XX、***。对此,申请执行人刘XX、***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峰
书 记 员 吴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