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阮拥军,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官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但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俊审判员:李志伸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林立书记员:周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