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4财保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3月7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申请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官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但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0,000.00元,不足部分扣留、冻结湖北九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908,323.1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0,000.00元。
二、上述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不足部分,则扣留、冻结湖北九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908,323.16元。
三、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双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小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