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雅奇景观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13508号
原告: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二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奇景观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友谊道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雅奇景观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友谊道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友谊道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