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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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1执18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844328398,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叶燕平。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陈良均,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与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合并分离、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陈良均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良均罚款1000元(未缴纳)。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良均与他人共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XX幢XX号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涉及共有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本院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该机动车年限久远,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本院处置。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良均在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XXX的股权,因该股权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本院处置。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6.28元,用于扣缴诉讼费1036.28元。现本院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常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俊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