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4432839。
法定代表人陈良均。
被执行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金珍珍,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金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02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00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或失信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查控,无大额银行存款相应财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珍珍名下车牌号为浙G×××××、浙G×××××号汽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600000元及利息等未履行。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董 新 贵
执 行 员 闫 科 望
执 行 员 蒋阳平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汤 晓 磊